鋰電池記錄進口方服務(UN38.3 / IATA DGR)

鋰電池進口需依製造商的 UN38.3 試驗摘要、電池化學體系、單獨運輸/與設備同箱/安裝於設備的配置,以及瓦時或鋰含量,確定 UN 編號與最新版 IATA 包裝指示。Aplash 在進口申報上作為記錄進口方提供名義,實際報關由合作的登記通關業者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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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流程

進口商(Importer of Record,IOR)是依法負責讓貨物通關的主體。Aplash 代您承擔這一角色,因此您無需在日本設立實體即可銷售。

  1. 1免費貨物評估發送您的產品資訊。我們確認 Aplash 是否可以作為您的進口商,並免費報價。
  2. 2Aplash 以記錄進口商身份進口Aplash 以自己的名義依據關稅法(関税法)辦理通關,並協調貨物所需的各項許可或認證。
  3. 3交付給您的日本買家我們將貨物交付給您的日本買家並透明開票,讓您無需在日本設立公司即可銷售。

服務範圍

  • 審核製造商的 UN38.3 試驗摘要,並核對摘要中的型號與實際出貨電池(Aplash 並非 UN38.3 試驗機構)。
  • 依化學體系、UN 編號、單獨/同箱/內置配置、電芯或電池的能量或鋰含量、數量、適用 Section 及最新版 PI 965-970 進行分類確認。
  • 鋰離子、鋰金屬、鋰聚合物電池在三種配置(單電池、機器內置、與機器同箱)下作為記錄進口方提供名義;實際報關由合作的登記通關業者執行。
  • 針對回收 / 廢舊電池返運,依日本廢棄物相關法規進行協調。
  • 按具體配置確認 SoC、包裝、標記、文件、數量以及客機/貨機限制。

服務範圍外

  • 實施 UN38.3 試驗 — Aplash 非 UN38.3 認定試驗機構;僅作為製造商已取得證書的內容確認方。
  • 簽發客機運輸或例外 SoC 所需的國家/營運人批准或豁免 — 該決定屬於相關主管機關與營運人權限。
  • 破損 / 受損電池的處理 — 需要專門的廢棄物分類,超出範圍。
  • 車載 EV 大型動力電池組的進口 — 當超過一定規模時,與車輛進口法規重疊,需個別事前評估。
  • 氯化亞硫醯鋰等特殊電池,製造商試驗資料不充分的情況 — 在資料齊備前不承接。
01

承接的鋰電池種類

  • 鋰離子電池(Li-ion)— 可充電,廣泛用於消費電子、電動移動、儲能等。
  • 鋰金屬電池(Li-metal)— 以金屬鋰為負極的一次電池,通常不可充電。
  • 鋰聚合物電池(Li-poly)— 採用聚合物電解質,常見於薄型設備。
02

2026 年 IATA 分類取決於出貨配置

出貨形態包裝指示與 Section客機運輸規則
單獨鋰離子電池(UN3480)PI 965:電芯 >20 Wh 或電池 >100 Wh 為 Section IA;不超過則為 Section IB原則上禁止客機運輸;僅特定批准路徑例外,通常 SoC 不超過 30%
單獨鋰金屬電池(UN3090)PI 968:電芯 >1 g 或電池 >2 g 為 Section IA;不超過則為 Section IB原則上禁止客機運輸;僅特定批准或豁免路徑例外
與設備同箱或安裝於設備(UN3481 / UN3091)PI 966 / 967 / 969 / 970:超過相關門檻為 Section I,不超過為 Section II符合適用包裝指示及每包數量限制時可運輸
03

UN38.3 試驗報告確認清單

  • 8 項試驗摘要(高度、熱、振動、衝擊、外部短路、撞擊、過充、強制放電)。
  • 製造商、試驗機構、報告編號、報告日期與責任簽署人。
  • 電芯/電池型號、化學體系、質量、Wh 額定值或鋰含量是否與出貨品一致。
  • 試驗採用的聯合國《試驗和標準手冊》版本。
  • 依據 UN38.3 設計型號規則,可能需要重新評估或試驗的設計變更。

價格區間

適用低能量 Section 的單一 SKU、與設備同箱/設備內置電池:每次出貨 2,800 美元起。單獨電池、Section IA / IB、多 SKU 或僅限貨機配置:每次出貨 4,800 美元起。

進口關稅及日本消費稅(JCT)按實際成本轉付,Aplash 不在貨物上加價,僅就服務收取費用。

不確定您的貨物是否適用?

請發送產品資訊。我們會確認 Aplash 是否可以進口,並在您做出承諾前按公開價格區間報價。

常見問題

UN38.3 是什麼?

UN38.3 是聯合國關於鋰電池及電池組運輸需通過的 8 項試驗標準(ST/SG/AC.10/11/Rev.7)。Aplash 在報關前會確認製造商於認定試驗機構取得的證書內容。

IATA Section IA、IB、I 與 II 如何適用?

適用 Section 取決於化學體系、是否單獨運輸或與設備同箱/安裝於設備、電芯與電池之別、Wh 或鋰含量及數量。單獨 UN3480 / UN3090 適用 PI 965 / 968 的 Section IA 或 IB,除特定批准/豁免外禁止客機運輸。設備配置適用 PI 966 / 967 / 969 / 970 的 Section I 或 II,並另有客機數量限制。

可以為破損 / 召回的鋰電池辦理 IOR 嗎?

破損、瑕疵、被召回的電池(帶破損徵兆的 UN3090 / UN3091 等)需要專業廢棄物分類處理,超出標準 IOR 範圍。可介紹專業的危險廢棄物合作夥伴。

舊的試驗報告還有效嗎?

UN38.3 試驗摘要沒有簡單統一的固定有效期,但出貨型號必須與已試驗的設計型號一致,設計變更可能需要重新評估或試驗。我們會核對摘要與型號資料,而不是僅憑報告日期判斷。

醫療器材或 IT 設備內置的鋰電池呢?

機器同箱與機器內置的配置屬於正常受理範圍。機器本體可能附帶額外法規(醫療器材的薬機法、IT 設備的 PSE / 電氣用品安全法等),Aplash 會並行協調。

適用法律及標準

  • 関税法 (Customs Act)
  • UN38.3 (聯合國標準 ST/SG/AC.10/11/Rev.7)
  • IATA DGR PI 965-970 (按情況適用 Section IA / IB / I / II(最新版))

報關申報會在 UN38.3 試驗證據與 IATA 區分確認完成後啟動。所有專案從製造商文件的免費事前確認開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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